Eric Szweda

合伙人

香港代表处执行合伙人

香港
企业电话: 852.2533.7877
企业电传: 852.3009.3393

eric.szweda@troutmansand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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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伟达,长盛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执行合伙人,系具有香港和美国执业资格的律师。师律师的代理范围包括国内法庭诉讼及国际仲裁。师律师的执业活动主要是代理当前审判地为香港、中国大陆、美国及欧洲的跨国案件,涉及英国、香港、美国、中国大陆、墨西哥及瑞士等众多不同国家的管辖法及法律制度。《亚太律所500强》的编辑在其2008/2009年度香港卓越法律实务评论中将师伟达律师称为“老练的民讼律师”。

师伟达律师也与其同事一同就亚洲地区的投资与运营事宜为客户提供咨询,尤其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战略。 此外,师伟达律师还就涉及全球运营的美国各法律的治外法权效力提供咨询。

代表性业绩

亚太投资及贸易惯例

师伟达律师和香港及上海分所的同事共同协助客户在香港及中国大陆进行投资及运营,采购货物及服务,并保护其知识产权。例如,师律师的工作包括协助著名的美国汽车零部件零售商在中国深圳设立采购运营中心,协助客户与台湾及中国大陆厂商制定采购协议并就其进行协商,协助客户解决公司在香港的合规性及雇佣问题。

作为一名美国受训律师,师律师的执业活动还包括就美国各法律的治外法权效力为客户提供咨询,这些法律包括《反海外腐败法》、美国反托拉斯法及某些美国雇佣法律。

商业合同

师律师曾在许多国家就复杂公司商业争议案提起诉讼、进行仲裁或调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代理经验:

就美国某私募基金对中国某生物技术公司的投资所引发的争议案,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香港进行仲裁。权利主张包括声称的违反股权购买协议、欺诈及不当得利。

代表美国某半导体线材厂商在香港法庭起诉某拖欠订单货款超过1百万美元的香港公司。最终获得了几乎全额的索赔。

为一家台湾液晶制造商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就客户与其美国分销商并购失败后的分离所引发的一系列索赔进行辩护。该诉讼涉及并购协议各项条款,客户要求撤换原告的损害赔偿专家且法院准予了该要求,从而排除了原告大部分损害赔偿请求所声称的证据,之后客户最终于审判前获得了有利的和解。

作为团队成员之一,成功地为一家欧洲制药公司在北卡罗莱那州联邦地区法院就一医疗器械制造商因新型血液检测设备联合开发协议指控客户构成合同违约及欺诈为客户进行辩护。

在原告指控一家跨国制造商客户构成合同违约且原告认为合同标的达6250万美元的诉讼中,为客户提供辩护。该案件焦点在于双方是否达成具有约束力的最终协议。联邦地区法院裁决双方未就任何实质性条款达成协议,所以原告未获赔偿。

代理某跨国林业及木材产品公司与欧洲原材料加工机械巨头就某起争议案达成调解。该案件涉及法国设计的工厂设备及德国制造的部件。通过调解为客户赢得了价值上千万美元的更换设备。调解涉及丹麦、法国及美国各方。

请求法院签发了约四十项涉及商务事宜的禁止令/临时救济且无一失败。

知识产权

师律师就一系列知识产权事务提供诉讼和咨询服务,包括如下:

监视在中国针对客户(一家在中国有业务运营的电气产品制造商)提起的专利侵权案,以及客户提起的专利无效案(旨在试图使颁发给竞争对手的中国专利无效)。

为世界最大的零售商之一就某流程的设计及执行提供咨询,该流程用以评估正在进行设计并准备在中国采购的产品是否会侵犯其他方的知识产权。

就广告促销所引发的虚假广告起诉,基于调研在美国伊利诺依州联邦地区法院为一家领先的美国医疗器械制造商进行了成功的辩护,并且通过提起反诉案,强迫作为原告的竞争对手更改了其网站广告。

为作为雇员的发明人针对其前雇主即一家电信公司提起了诉讼,并获得了有利于专利发明人的和解结果。

代表一家广告业招聘公司起诉其竞争对手使用混淆名称,作为和解结果之一强迫该竞争对手改换公司名称。由于起诉时及起诉前该互联网公司在诉讼管辖地无实体存在,所以该案件还涉及对该互联网招聘公司的管辖权的建立。

代表某著名汽车配件公司在俄亥俄州提起诉讼,并通过和解迫使竞争对手改变其包装设计。

帮助制定联合开发协议以确认某设备制造商和利用该设备进行生产的某产品制造商对其共同设计开发的设备所拥有的各自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利益。

软件设计和开发

处理过若干起因软件设计、开发及实施引发的争议,且大部分都是数百万美元的企业级软件项目。

银行、证券及融资

在联邦地区法院为期两周的陪审团审判中代表美国最大的全国性银行金融机构之一的委托人,并获得了完全有利于辩方的裁决。包括三家公司在内的原告系我方委托人的银行客户。原告声称委托人对其账户进行了不当处理,包括不正当地控制了其账户中的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资金以抵销银行因某项洗钱计划而产生的损失。原告要求陪审团提交超过1.5亿美元赔偿金的裁定,但最终一无所获。

在州法院审理了一件声称某银行金融机构不当地将其客户所办理的信用证当作保函的诉讼案,并于陪审团审议过程中达成了有利和解。

曾就飞机融资条款的若干争议及提前归还飞机引发的争议提起诉讼以及进行仲裁。

在美国某上市公司的股东指控证券欺诈的起诉中,促使该公司财务及审计委员会主席自愿撤诉。

在一起指控某私人创业企业股票销售中存在欺诈的起诉中,获得了有利于公司创始董事的简易判决。

采购

代理日本某领先的大型计算机制造商应对美国某大型计算机制造商对客户的指控,该指控声称美国某州政府采购招标程序不合法而使得客户非法中标。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案件最终审判结果是客户赢得中标合同的程序是正当的。

产品责任

作为审判团成员之一,管理多达八十名法律专业人士,为美国某著名制药公司在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起产品责任诉讼案中提供辩护。

通过调解,促使某重型设备制造商与其分销商之间就某设计缺陷的诉讼案达成了赔偿金额达数百万美元的和解。该设计缺陷导致起火并引燃了仓库。

雇佣/歧视

师律师就《香港就业法令与强制准备金计划》的适用为香港运营的公司提供咨询。

还就雇佣合同以及与业务出售有关的限制性约定的范围及合法性提供法律咨询并进行诉讼。

代表原告起诉某跨国电信公司种族歧视,并在联邦地区法院驳回被告公司关于简易裁决的请求、开庭审理此案之后,获得了赔偿金额达一百多万美元的和解。

在一起某公司总裁被前雇员指控性骚扰的案件中成功地为该总裁进行了辩护。

演讲活动
"公司法务顾问面对的反腐败挑战:一般情况与合规项目的近期发展与切实可行的建议 ",香港美国商会与香港公司法律顾问协会的合办项目,2009年6月22日,香港

"进行国际仲裁",公司法律顾问协会,《Greater New York Chapter》,2009年4月3日,纽约市

"美国就业法治外法权的应用:这对于在华运营的美国公司与相关实体来说意味着什么?",《美国商会法律委员会研讨会》,2008年10月9日,香港

"经济衰退中的成功策略",亚太知识产权论坛第六届年会,2009年9月9-10日,香港

"在电子时代保护公司信息:访问权限的平衡与风险控制",香港美国商会,2008425日,香港

"如何起草国际仲裁条款",长盛大学研讨课,2008219日,亚特兰大

"2007年香港及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的发展", LexOmnibus 研讨会,2008128日,香港

"香港的仲裁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陶荣与长盛律师事务所师伟达共同主讲,听众为香港公司法律顾问协会成员,
2007620日,香港

"在华经商:商业伦理道德情况简介",佐治亚州立大学J. Mack Robinson 商学院研讨会,2007728日,亚特兰大

"中国知识产权法规近期发展情况"及"香港知识产权法近期发展情况",《亚洲法律杂志》2006年春季系列讨论专刊,Legal Lab, 2006316日,香港

"有关限制商业交易中的间接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佐治亚州律师协会合同诉讼年度研讨会,2005826日,亚特兰大

"如何管理仲裁程序",ADR(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机构第10届年会及2003年中立方会议,20031120-22日,亚特兰大

在佐治亚州律师协会及亚特兰大律师协会分别于200434日主办的"更好地促进仲裁:仲裁法、道德及实践"研讨会及200533日主办的“最佳实践做法与仲裁的最新发展”研讨会上发表了有关仲裁的论文

出版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的分析",合著,《中国法律与实践》第2[总第21]20073月)

《佐治亚法学与诉讼程序》,丛书作者,西方出版公司,1995

《知识产权的贸易相关方面》,合编,Hein & Co, 1991

"四面楚歌的职业:监管状态下的律师角色",与埃默瑞大学法学院院长 David Partlett合著,《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期刊》(1991年第14期第8页)

其他分别
荣誉

"师伟达领导的长盛律师事务所团队在争议性及非争议性[IP]事务处理方面实力雄厚"《亚太律师事务所500强》之香港法律市场综述,第180页(2007/2008版) 

香港美国商会法律委员会主席,2010年至今(联席主席, 2007年至2009年)

通过了香港事务律师资格考试,资格待审

荣获Martindale-Hubbell 法律能力及道德标准最高分

被佐治亚时尚杂志评为知识产权法法律精英 2005

国际冲突预防和解决机构(CPR),中国顾问委员会,2005至今

工作经验
合伙人,长盛律师事务所,1998至今
受聘律师,长盛律师事务所,1991-1997
法官助理,任田纳西州东区的美国地区法院法官R. Allan Edgar 阁下的助理,1990-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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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范德比尔特大学, 法学士, 1990
  • 康奈尔大学, 理学士, 1987


执业资格

  • Hong Kong (Solicitor)
  • United States (Georgia)


法院资格

  • U.S. Supreme Court
  • Various U.S. State and Federal Cou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