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
Szw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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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代表处执行合伙人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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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业绩
中国业务
代表美国贸易协会与中国贸促会进行洽谈并提供有关反托拉斯/竞争法的指南。
协助在华经营的美国公司实施《反海外腐败法》。
协助美国汽车配件零售商在中国深圳开设采购业务。
知识产权
监视在中国针对客户(一家在中国营业的电气产品制造商)提起的专利侵权案,以及客户提起的专利无效案(旨在试图使颁发给竞争对手的中国专利无效)。
为世界最大的零售商之一就某流程的设计及执行提供咨询,该流程用以评估正在进行设计并准备在中国采购的产品是否会侵犯其他方的知识产权。
就广告促销所引发的虚假广告起诉,基于调研在美国伊利诺依州联邦地区法院为一家领先的美国医疗器械制造商进行了成功的辩护,并且通过提起反诉案,强迫作为原告的竞争对手更改了其网站广告。
为作为雇员的发明人针对其前雇主即一家电信公司提起了诉讼,并获得了有利于专利发明人的和解结果。
代表一家广告业招聘公司起诉其竞争对手使用混淆名称,作为和解结果之一强迫该竞争对手改换公司名称。由于起诉时及起诉前该互联网公司在诉讼管辖地无实体存在,所以该案件还涉及对该互联网招聘公司的管辖权的建立。
代表某著名汽车配件公司在俄亥俄州提起诉讼,并通过和解迫使竞争对手改变其包装设计。
帮助制定联合开发协议以确认某设备制造商和利用该设备进行生产的某产品制造商对其共同设计开发的设备所拥有的各自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利益。
商业合同
为一家台湾液晶制造商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就客户与其美国分销商并购失败后的分离所引发的一系列起诉进行辩护。该诉讼涉及并购协议各项条款;客户要求撤换原告的损害赔偿专家且法院准予了该要求,从而排除了原告大部分损害赔偿请求所声称的证据,之后客户最终于审判前获得了有利的和解。
作为团队成员之一,成功地为一家欧洲制药公司在北卡罗莱那州联邦地区法院就一医疗器械制造商因新型血液检测设备联合开发协议指控客户构成合同违约及欺诈进行辩护。
在原告指控一家跨国制造商客户构成合同违约且原告认为合同标的达6250万美元的诉讼中,为客户提供辩护。该案件焦点在于双方是否达成具有约束力的最终协议。联邦地区法院裁决双方未就任何实质性条款达成协议,所以原告未获赔偿。
调解某跨国公司争议案,该案件涉及法国设计的工厂设备,德国制造的部件及美国境内的生产。通过调解为客户赢得了价值数百万美元的更换设备及部分律师费。
请求法院签发了约四十项涉及商务的禁止令/临时救济且无一失败。
软件设计和开发
处理过若干起因软件设计、开发及实施引发的争议,且大部分都是数百万美元的企业级软件项目。
银行业
在联邦地区法院为期两周的陪审团审判中代表美国最大的全国性银行金融机构之一的委托人,并获得了完全有利于辩方的裁决。包括三家公司在内的原告系我方委托人的银行客户。原告声称委托人对其账户进行了不当处理,包括不正当地控制了其账户中的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资金以抵销银行因某项洗钱计划而产生的损失。原告要求陪审团提交超过1.5亿美元赔偿金的裁定,但最终一无所获。
在州法院审理了一件声称某银行金融机构不当地将其客户所办理的信用证当作保函的诉讼案,并于陪审团审议过程中达成了有利和解。
飞机融资
曾就飞机融资条款的若干争议及提前归还飞机引发的争议提起诉讼以及进行仲裁。
证券
在美国某上市公司的股东指控证券欺诈的起诉中,促使该公司财务及审计委员会主席自愿撤诉。
在一起指控某私人创业企业股票销售中存在欺诈的起诉中,获得了有利于公司创始董事的简易判决。
政府采购
审理了几起因政府采购所引发的诉讼案,其中包括IBM诉行政服务部及日立数据系统公司 (案件号:265 Ga. 215, 453 S.E. 2d 706 (1995))。审理时,保护了佐治亚州有权选择日立数据系统公司作为供应商以超过1000万美元的采购价格向本州供应大型计算机。
产品责任
作为审判团成员之一,管理多达八十名法律专业人士,为美国某著名制药公司在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起产品责任诉讼案中提供辩护。
通过调解,促使某重型设备制造商与其分销商之间就某设计缺陷的诉讼案达成了赔偿金额达数百万美元的和解。该设计缺陷导致起火并引燃了仓库。
雇佣/歧视
就雇佣合同以及与业务出售有关的限制性约定的范围及合法性提供法律咨询并进行诉讼。
代表原告起诉某跨国电信公司种族歧视,并在联邦地区法院驳回被告公司关于简易裁决的请求、开庭审理此案之后,获得了赔偿金额达一百多万美元的和解。
在一起某公司总裁被前雇员指控性骚扰的案件中成功地为该总裁进行了辩护。
演讲活动
“在电子时代保护公司信息:访问权限的平衡与风险控制”,香港美国商会,2008年4月25日,香港
“如何起草国际仲裁条款”,长盛大学研讨课,2008年2月19日,亚特兰大
“2007年香港及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的发展”, LexOmnibus 研讨会,2008年1月28日,香港
“香港的仲裁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陶荣与长盛律师事务所师伟达共同主讲,听众为香港公司法律顾问协会成员,2007年6月20日,香港
“在华经商:商业伦理道德情况简介”,佐治亚州立大学J. Mack Robinson 商学院研讨会,2007年7月28日,亚特兰大
“中国知识产权法规近期发展情况”及“香港知识产权法近期发展情况”,《亚洲法律杂志》2006年春季系列讨论专刊,Legal Lab, 2006年3月16日,香港
“有关限制商业交易中的间接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佐治亚州律师协会合同诉讼年度研讨会,2005年8月26日,亚特兰大
“如何管理仲裁程序”,ADR(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机构第10届年会及2003年中立方会议,2003年11月20-22日,亚特兰大
在佐治亚州律师协会及亚特兰大律师协会分别于2004年3月4日主办的“更好地促进仲裁:仲裁法、道德及实践”研讨会及2005年3月3日主办的“最佳实践做法与仲裁的最新发展”研讨会上发表了有关仲裁的论文
出版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的分析”,合著,《中国法律与实践》第2期[总第21辑](2007年3月)
《佐治亚法学与诉讼程序》,丛书作者,西方出版公司,1995
《知识产权的贸易相关方面》,合编,Hein & Co, 1991
“四面楚歌的职业:监管状态下的律师角色”,与埃默瑞大学法学院院长 David Partlett合著,《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期刊》(1991年第14期第8页)
荣誉
“师伟达领导的长盛律师事务所团队在争议性及非争议性[IP]事务处理方面实力雄厚”《亚太律师事务所500强》之香港法律市场综述,第180页(2007/2008版)
香港美国商会法律委员会联席主席,2007年至今
通过了香港事务律师资格考试,资格待审
荣获Martindale-Hubbell 法律能力及道德标准最高分
被佐治亚时尚杂志评为知识产权法法律精英 (2005)
国际冲突预防和解决机构(CPR),中国顾问委员会,2005至今
工作经历
合伙人,长盛律师事务所,1998至今
受聘律师,长盛律师事务所,1991-1997
法官助理,任田纳西州东区的美国地区法院法官R. Allan Edgar 阁下的助理,1990-1991